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纪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管理的监管规定。对于有市场准入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 第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第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在提供经纪服务前,应当确认金融机构已获得相关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金融机构的交易人员已取得开展相关金融交易的授权。 第十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报价时,应当与客户确认交易要素和交易条件。交易意向达成后,货币经纪公司应当立即与交易各方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在交易双方未明确表示成交意向前,货币经纪公司不得提前透露交易各方的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使用具有实名认证、权限管理、信息留痕及记录保存等功能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规范开展业务,做好交易撮合、交易确认、佣金计算等业务记录。 第二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经纪业务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经纪撮合过程和成交结果。撮合报价成交记录等经纪业务信息,以及邮件、录音、聊天记录等交流信息应当… 第二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和数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期限、费率等事项。金融机构应当配合货币经纪公司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维… 第二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对数据进行处理以及向客户提供数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金融安全… 第二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强服务价格管理,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原则,接受客户委托的交易意向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