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境内外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向主管部门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估值类机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
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境内外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向主管部门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估值类机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
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