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拟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撤销资产评估机构、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罚决定案件。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管辖权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

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