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制度:
陈述、申辩制度。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听证制度。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裁量说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写明当事人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回避制度。财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