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