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