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的;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贿受贿的;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