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