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