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被引用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十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