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