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