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