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