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