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