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