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