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