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 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 二、 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 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 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 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 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 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 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