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被引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