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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3.

3.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 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 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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