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2017年) 28.

28. 如何理解岗位分红实施中的财务指标要求?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岗位分红,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举例说明如下:在满足《办法》前置条件基础上,假设A企业2017年度实施岗位分红,2014-2016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分别为100万元、120万元、140万元,且2014年年初净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201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60万元。由于36%〔(100+120+140)/1000〕>10%,且160>0,故A企业达到实施岗位分红的财务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