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2017年) 21.
21. 获得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国有企业获得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影响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但在具体计算“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有关财务指标时,要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即计算采用的指标必须是企业通过自身经营发展实现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