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2017年) 20.

20. 如何理解实施股权奖励需“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

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是指近三年首年年初净资产总额。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A企业2017年度计划实施股权奖励,2014-2016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分别为60万元、70万元、80万元,2014年年初净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净资产增值情况为:210(60+70+80)>200(1000*20%),故A企业达到实施股权奖励的财务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