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