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七、
七、 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