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2. 2. 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 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七、 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附件: 舟曲灾区范围 附件: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