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转制申请书;
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合伙协议;
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验资报告;
能证明本暂行规定第七条各项条件的社会保险、工资关系等相关资料。
转制申请书;
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合伙协议;
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验资报告;
能证明本暂行规定第七条各项条件的社会保险、工资关系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