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八条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