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