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年龄不超过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