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有2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5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