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条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至少明确下列事项: 合伙人入伙、退伙机制; 合伙事务的执行; 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式; 争议解决办法; 解散与清算。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