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四、 四、 其他 (一) 车辆购置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二) 车辆购置税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支出项目,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等建设,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 按规定由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总会计每月月末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第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列支后,… (四) 车辆购置税支出中已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资金拨付按《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0〕24号)的规定执行;暂未… (五)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收到通知前已缴入国库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办理调账;尚未缴库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缴库。中央财… 财政部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