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及海关有关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
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