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及证明文件报送免税资格认定部门,免税资格认定部门确认后报送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对企业变更事项涉及本规定第五条有关免税资格条件的,免税资格认定部门应商财政部等部门确认原企业免税资格是否予以有效,免税资格有效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进口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