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4.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 第十条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第十条 4.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在印发当年度免税额度清单时,同时预拨下一年度部分免税进口额度,获得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的企业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在本年度免税额度清单印发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本年度新申请企业或项目业主凭申请文件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