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4.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 第十三条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第十三条 4.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 第十三条 为及时对优惠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均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逾期不予受理。企业未按要求提交优惠政策落实报告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较差的企业,根据轻重程度相应给予取消预拨部分免税进口额度、核减免税进口额度、暂停免税资格或取消免税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