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

(一) 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 1.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 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 3.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 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7. 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二)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

二、 关于评估项目的委托问题

三、 关于核准(备案)申请需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一)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核准申请应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各级人民政府批准金融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或其他涉及国有资…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需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重组改制等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或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批文件出具的、同意其开展相应资产评估事项的… (二)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申请应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分为: 1. 已经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管理层… 2. 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根据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按规定的内部决策议事机制,经总经理(行长、总裁、党委…

四、 关于评估备案的管理权限问题

五、 关于核准(备案)申请的报送期限

六、 关于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的填报问题

七、 关于评估结论的使用问题

八、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问题

九、 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