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五、

五、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