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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财政部公安部 一、 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时,统一使用《通知》中… 二、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一式四联,用途如下:一联作为存根,一联收据交被处罚人,一联记账凭证用于会计记账,一联报查存入案卷。 三、 将《通知》中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中的行政复议期限由15日改为60日。 四、 按照《通知》的规定,财政部负责《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的相关工作接受财政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 本补充通知下发后,各单位按照《通知》下发以前的有关规定使用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票据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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