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地方债的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六条 每期地方债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地方债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债券招标日、发行日、缴款日、上市… 第七条 财政部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派观察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地方债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条 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1个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除代为收取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发行费,不向地方政府收取其他费用。3年、5年期地方债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于招标日日终前通知地方财政部门当期地方债应支付的发行费金额。地方财政部门于缴款日后1个工作日足额将发行费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财政部代… 第十三条 财政部确认中央财政专户足额收到地方财政部门缴纳的发行费后,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 第十四条 地方债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