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1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国库司)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