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地方债的发行与上市 第十一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地方债的发行与上市 第十一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除代为收取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发行费,不向地方政府收取其他费用。3年、5年期地方债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