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