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发债和偿债主体的相关职责。地方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部支付罚息。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中央财政垫付资金和罚息最迟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中央财政垫付资金和罚息最迟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