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计划外生育费改社会抚养费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生委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的有关精神,2000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计生委…
“社会抚养费”概念产生的背景:我国于8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各地计划生育政策普遍规定了对夫妻过多生育子女进行经济限制的措施。80年代初、中期后,各地先后制…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2)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践证明,适当征收这一费用,是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的必不可少的经济制约措施,应将地方立法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的规定。
(1)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贫乏,为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使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多生育子女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
(2)
公民对社会各种资源的享用具有同等的权利,在我国经济社会事业不发达的条件,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夫妻,客观上侵害了依法生育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对前者征收一…
(3)
目前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同现行生育政策(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距离,且其违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生育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同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只能采取解决人民内…
(4)
在经济社会事业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仅仅依靠宣传教育并非万能;通过经济手段即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增加部分家庭的子女抚养成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法律规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