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