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