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十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监(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监(印)制。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 第十六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